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收養動機、目的,若未違反公序良俗,應非不予認可之理由,且收養人與被收養人間若非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,即不能認不符收養要件。


抗告主張,實務上見解認只須當事人間有設定作為親子精神上相互依存關係,即可認有收養意思,而不以親子實際共同生活為必要;原裁定所持理由似認必須於法院聲請裁定認可之前,收養人即須與被收養人有長年共同生活、宛如事實母女間情感依附關係,始符合收養要件。